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9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北石门加油站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北石门加油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291371
法定代表人:李铁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毅、张敏对北京华北石门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食品店货架上发现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老渔村远洋食品厂生产的5包长河岛牌鱿鱼丝(生产日期:2014.05.24,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发现长河岛牌的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价签显示该鱿鱼丝的销售价格为6元/袋。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对生产日期为2014.05.24的长岛牌鱿鱼丝予以扣押,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认真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进一步调查,因之前负责进货的工作人员现已离开,未找到当时的进货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长河岛牌鱿鱼丝的进货记录;长河岛牌鱿鱼丝的进货价格为4元/袋;根据从超市收银台电脑中调取的销售记录,2014.5.1至2015.3.1期间,该超市共销售长河岛牌鱿鱼丝8袋,其中2015年1月24日鱿鱼丝到期之前共销售6袋,过期后销售2袋,销售价格6元/袋。违法所得为:2袋×(6元/袋-4元/袋)=4元;货值金额为:(5袋+2袋)×6元/袋=42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