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37号
案件名称:王勇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6日我所接到投诉(京丰)食药举登06150754、[电]S2015040203内容为举报在未取得流通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8号江西大厦斜对面铁营超市从事流通服务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7日对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8号江西大厦斜对面铁营超市未取得流通服务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流通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方便面2箱、矿泉水2箱、火腿肠10袋。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4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17日,王勇经营的商店未取得流通服务许可从事流通服务活动。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你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200元、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