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70873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威桥超市销售标签标识的产品标准代号与产品不相符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威桥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07881785
法定代表人:杨继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威桥超市销售的“大乌参”的标签内容不一致(共10袋),经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提供在2015年07月14日购买该产品的购物小票及产品照片。2015年0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大乌参”等海参制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发现,当事人曾在2015年07月初至2015年07月14日销售过举报人购买的“大乌参”共6袋,该产品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代号为:“DB37/T 426-2004”,经查为“即食海蜇”的产品标准代号。该产品上再无其他标准代号的标识。当事人销售的“大乌参”是从王四营批发市场进的货,2015年07月初进货10袋共两个规格包装:一是净含量500g/袋,进价30元/袋,购进了5袋,销售了3袋,销售价39.8元/袋,余2袋已经退货。一种是净含量60g/袋,进价45元/袋,购进了5袋,销售了3袋,销售价68元/袋,余2袋已经退货。故两种海参合计购进金额为225元,合计售出金额为323.4元,扣除税金59.4元,合计商品净利润共计39元。故当事人经营“大乌参”产品,货值金额为323.4元,不足1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