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 520467 号
案件名称:刘建国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建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4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来广营北路158号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包装食品区4-1、2号,销售的湖南逗趣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逗趣乐牌兰花串(85克/袋)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6月3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菌落总数不符合DB43/160.5-2009《湘味熟食豆腐干(皮)熟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逗趣乐牌兰花串(85克/袋)食品为不合格产品(详见《检验报告》No 020-RLSP152478)。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6日从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经销部购进湖南逗趣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逗趣乐牌兰花串(85克/袋)食品80袋,进货价1.65元/袋,销售价格1.8元/袋。截止2015年6月9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总计144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12元,不足10000元。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进货单、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物证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