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0693号
案件名称:谢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谢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9日,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你销售的1000公斤牛肉抽取了6个样本进行检验。经检验,6个样本的水分实测值分别是77.4、77.6、77.4、77.9、77.5、77.8,你经营的上述牛肉的水分含量超出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的上限(水分标准值≤77),属于不合格牛肉。2015年1月8日,你以34元/公斤的价格从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镇兴有肉类加工厂购进1000公斤牛肉,并以35元/公斤的价格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牛羊肉批发厅大车批发区1号车位进行销售。你经营上述牛肉货值金额为35000元,违法所得为6元,库存牛肉994公斤;你销售牛肉的工具为台秤1台、钢制拖车2辆。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