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02号
案件名称:高棚松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棚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9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内蒙古奥菲利食品有限公司以8元/斤的价格购进羊肉卷75斤,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B1005摊位以11元/斤的价格销售75斤。当事人经营场所7平方米,现场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刀1把,经营期间售出羊肉卷75斤。当事人经营食品货值金额825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2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