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02号
案件名称:张铃铃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铃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4年12月4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1号院10号楼银泰百货B1-15烟酒柜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铃铃经营的烟酒柜台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调查核实2014年08月30日至2014年12月4日,张铃铃经营的烟酒柜台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12平米,该店只销售散装茶叶,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散装茶叶2公斤,折合2400元。张铃铃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因营业时间短,没有购买货架等工具。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30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3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