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75号
案件名称:李艳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艳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6年08月18日至2015年08月25日期间,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以4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羊肉41公斤、牛肉41公斤,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中路人和早市肉厅3号以52元/公斤 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营面积5平方米,现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牛肉2公斤、电子称一个、刀1把。经营期间,当事人未缴纳税款,共售出羊肉41公斤、牛肉39公斤,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4264元,获违法所得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