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01号
案件名称:贾文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贾文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月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南郊肉类水产品市场三层189号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有冷冻羊肉两箱,每箱25公斤,因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留存进货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