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54
案件名称:朱大云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大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大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29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南亭新苑北区南侧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4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章丘市绣惠明泉酱菜园生产的宫廷脆瓜1箱, 章丘市绣惠明泉酱菜园生产的香疙瘩1箱, 豆腐丝1袋, 粉鱼1袋,违法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139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