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4]12001号
案件名称:朱春望(北京邻家旺迎超市)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春望(北京邻家旺迎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孙久旺、任久青对当事人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贮存销售的君乐宝风味酸牛奶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条件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密)食药监食责改[2014]1200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京密)食药监食当罚〔2014〕12001号;201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孙久旺、任久青再次对当事人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贮存销售的君乐宝风味酸牛奶仍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条件贮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