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29号
案件名称:北京众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众辉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6685578
法定代表人:高古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4年7月31日从北京高达华盛商行粮油销售公司采购辽宁阜新化石戈谷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600g绿豆10袋,购进价格为11元/袋,购进总价款为110元。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1月5 日期间,当事人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3号楼地下一层的经营场所销售该产品,销售价格为13元/袋 ,库存10袋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维生素E、钾、钙”的标示未与能量、核心营养素标示进行区分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为13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