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4]12002号
案件名称:郭连英(北京市密云旭日商店)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郭连英(北京市密云旭日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连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9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密云县石城镇石城村的郭连英(北京市密云旭日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的标称鸡泽县富源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4月22日生产的“绿星”牌蜂蜜薯条(90克/袋)进行抽检。2014年10月15日收到该产品检测报告,发现该产品铝检测项目不合格,检测结果为606mg/kg(合格标准为≤100mg/kg),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014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8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4-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