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26号
案件名称:郭继龙未取得食品流通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继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30日对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果多美北侧的久鸭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郭继龙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述地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夹子2个。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3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30日,郭继龙经营的久久鸭食品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流通服务活动。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5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