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60004号
案件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西直门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西直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024595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4年8月21日接到举报称该单位2014年8月1日销售的褔益德月子亚麻籽油(600ml/瓶)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27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C座地下一层的统一优玛特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超市的粮油组货架上发现投诉人所投诉举报的食品:福益德亚麻籽油(600ml/瓶),其外包装上标注富含天然叶酸,经超市提供的该产品厂家检测报告中叶酸含量检测结果为小于0.05ug/100ml。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中,表1“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的规定食品中叶酸营养成分含量为≤8ug/100ml,叶酸是维生素中一种,又可以叫维生素M。根据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规定:高或富含维生素应“每100ml中≥15℅NRV(营养素参考值) ”,8ug/100ml*15℅=1.2 ug/100ml即可标注为富含叶酸。因检测被投诉产品叶酸含量小于0.05ug/100ml,此产品不应当标注富含叶酸,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2014年8月1日销售的北京精楹仁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褔益德月子亚麻籽油(600ml/瓶)产品是于2014年7月30日从北京精楹仁升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共计15 瓶,进货价格为每瓶129.2元,销售价格为每瓶168元,至2014年8月1日共计销售1瓶,货值金额共计2520元;该单位销售月子亚麻子油的违法所得为38.8元,所获得利润尚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