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08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桐晟禧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食品采购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桐晟禧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548969-9
法定代表人:关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当事人以21元/瓶的价格从北京市根生沃土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卡夫芝士粉(生产日期:2014.02.06,保质期:9个月)1瓶。2015年3月4日,当事人在上述卡夫芝士粉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使用该产品制作麻辣香肠意面2份、培根茄汁意面1份、意式肉酱面1份、奶香蘑菇意面1份、番茄海鲜意面2份,并分别以23元/份、19元/份、21元/份、19元/份、23元/份的价格售出,剩余半瓶过期卡夫芝士粉未使用。当事人从事上述违法活动期间货值金额为151元,获违法所得161.5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采购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