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29号
案件名称:刘彦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彦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刘彦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4月18日至5月4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北京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及无名商贩处分别以9元/桶的价格购进20桶20L景田矿物质、以10元/桶的价格购进5桶20L娃哈哈天然矿泉水,共计货款230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27号院平房以20元/桶的价格销售20L景田矿物质水13桶,20L娃哈哈天然矿泉水2桶。当事人经营场所8平方米,剩余的桶装水有20L景田矿物质水7桶,20L娃哈哈天然矿泉水3桶,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00元,获得违法所得16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