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4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438865-8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2014年11月20日销售的750克装“新家园”牌猴头馍TM-猴头烤馍(生产日期:2014年9月20日)未标注蔗糖含量。经查,上述食品外包装醒目位置标示为“无蔗糖”,但未在包装上标注蔗糖含量。当事人于2014年9月25日从北京灵星工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食品8袋,进货价格为110元/袋。截止到2014年12月11日,销售了8袋,销售价格为129元/袋。当事人经营上述猴头馍TM-猴头烤馍的货值金额为1032元,获得违法所得152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