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16 号
案件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0006725-7
法定代表人:林久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号【网】S2015040034《举报登记表》,内容为陈忍恒举报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古松人参红糖”违反《食品安全法》使用了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未按照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附投诉举报信、产品照片、发票、快递单据和交易截图等证明材料。201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投诉举报核查,现场未发现古松牌人参红糖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员池建敏对执法人员提供的人参红糖照片现场确认是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经营的产品,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2015年4月10日,此案以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为案由立案。201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林久芳的被委托人池建敏进行询问,举报人举报的古松牌人参红糖(净含量:227克)为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临沂市泰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有委托生产食品备案表和临沂市泰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该产品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委托生产的,共委托生产了3批,合计生产124.9公斤,有生产记录表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的销售价是140元1箱,合每公斤12.33元;产品总货值金额是1540.02元;产品的进货价是每箱125元,合每公斤11.01元,共销售了124.9公斤;该公司在知道有超市反映顾客购买这个产品后发现这个产品含有人参但是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于4月6日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有召回通知、召回记录等证明材料,共召回了人参红糖64.7公斤。前期销售的124.9公斤减去后来召回的64.7公斤,实际销售了60.2公斤,销售额是742.27元,违法所得是79.47元;该公司已将召回产品毁袋处理,停止使用旧包装并重新印制了包装,标注了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新包装。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