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30021号
案件名称:赵红雨(北京赵红雨食品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红雨(北京赵红雨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2日,我局联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村第一村委会北200米北京六合宏达农贸市场内B196号的商户赵红雨(北京赵红雨食品店)经营的商标:缤纷果园;规格:18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04月05日的香辣花生进行了检查和抽样检测。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果显示,香辣花生样品中过氧化值实测结果为0.65g/ 100g脂肪;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且当事人承认,其违法所得1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