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 食 罚【2015】18-0007号
案件名称:杨天玉无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杨天玉(无名食杂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29日房山区食药局执法人员许恩富、林玉柱(出示执法证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天玉在未能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承租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39号楼1单元101号(底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食品当场予以扣押,并报经局长审批于当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