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20311号
案件名称:裴建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案
当事人名称:裴建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裴建芬在未取得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10日至4月2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32号院2号楼B203室的经营场所从事桶装水销售的食品流通行为,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58元,货值金额共计25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