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62号
案件名称:李长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长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敏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牛子盖(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5.04.19,标示生产厂家:香河县国刚清真肉类加工厂)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6月3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5LSSZ204),当事人经营的牛子盖,所检项目中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标准要求:≤77g/100g,实测结果:78.5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4月20日当事人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牛羊肉厅14号刘海民处以5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牛子盖共计20公斤,至2015年4月20日,当事人以6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牛子盖,无库存,未使用专用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200元,获违法所得1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