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20029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10940-1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4月07日从上海鑫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薏米杏仁紫薯粉、红枣花生红豆粉、怀山药糙米粉,于2015年1月6日从武汉市盘龙酒厂购进高粱酒(白酒)。当事人以每袋21.774元的价格购进标称孟州市金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360克/袋(10小袋)、生产日期为20150320的薏米杏仁紫薯粉60袋,购货款1306.44元,以每袋21.9元的价格销售60袋,销售金额1314元,货值金额1314元,获利7.56元。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不符合GB 2760-2011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以每袋21.774元的价格购进标称孟州市金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300克/袋(10小袋)、生产日期为20150320的红枣花生红豆粉,60袋,购货款1306.44元,以每袋21.9元的价格销售60袋,销售金额1314元,货值金额1314元,获利7.56元。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不符合GB 2760-2011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以每袋18.126 元的价格购进标称孟州市金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360克/袋(10小袋)、生产日期为20150320的怀山药糙米粉20袋,购货款362.52元,以每袋24.3元的价格销售7袋,其它已退货,销售金额24.3元,货值金额24.3元,获利43.218元。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不符合GB 2760-2011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以每瓶4.197元的价格购进标称武汉市盘龙酒厂生产的规格为500ml/瓶 50%vol、生产日期为2014/08/22的高粱酒(白酒)60瓶, 购货款251.82元,以每瓶5.9元的价格销售27瓶,其它已退货,销售金额159.3元,货值金额159.3元,获利45.981元。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依据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四种不合格食品总计销售金额为2957.4元,总货值金额为2957.4元,总获利104.32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