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 2015 〕208 号
案件名称:胡圣明(北京幸运胡氏兄弟超市)销售生虫大米案
当事人名称:胡圣明(北京幸运胡氏兄弟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3日,举报人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举报,称北京幸运胡氏兄弟超市销售的大米生虫。执法人员对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凭证和实物进行确认。1袋七河源泰国香米、规格:5kg,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6日;保质期24个月,产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2300 0102 0410;1袋春光东北珍珠米,规格:10kg,产地为吉林省四平市,生产日期为2015年05月21日,生产许可证号:QS2300 0102 1453。检查发现两袋大米包装袋内均有一个黑色的小虫在爬行,现场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