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34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经营的食品标注双生产日期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案件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9日和2015年3月3日分别从北京沃德亿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货6桶沃德谷堡黄啤酒,生产厂商为德国沃德谷堡啤酒厂,规格型号5升/桶,进货价格160元/桶、销售价格188元/桶。截止到2015年4月5日此种啤酒已全部售完。2015年4月24日,我局收到12331转来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人反映,2015年4月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万达广场地下一层永辉超市内购买的一桶5升沃德谷堡黄啤酒盖上有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2014年7月13日,另一个是201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销售相同问题的啤酒。我局就此事向供货商北京沃德亿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查,同批次的其它啤酒没有发现此种问题,只有这一桶因酒厂灌装人员失误造成了双日期的问题。在此期间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是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