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70008号
案件名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580394-0
法定代表人:赵新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金星路分公司销售的唐利康健康木糖(120克/袋)和唐利康木糖(220克/袋)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为99.6克,能量为0千焦,能量标示错误。举报人提供了购物小票,以及购买的唐利康健康木糖(120克/袋)和唐利康木糖(220克/袋),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不再销售上述商品。唐利康健康木糖(120克/袋)和唐利康木糖(220克/袋)两种产品中营养成分表内碳水化合物实际标示为99.6克,经计算得知,能量不应为0千焦。经调查,当事人由上级公司配货共购进唐利康健康木糖(120克/袋)15袋,进货价格为12.98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购进唐利康木糖(220克/袋)15袋,进货价格为22.88元/袋,销售价格为24元/袋。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85元,获利共计47.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