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70014
案件名称:北京宁夏大厦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调味剂被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名称:北京宁夏大厦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郎志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的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锦记海鲜酱”进行检验。2015年6月2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了NO:23150000198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对你公司抽检的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锦记海鲜酱”所含成份中的“苯甲酸”超过标准限量,单项评价: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