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27号
案件名称: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石景山药店涉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自然之宝螺线藻营养片、自然之宝番茄红素软胶囊)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石景山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1530524
法定代表人:谈欣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2月5日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的自然之宝螺旋藻营养片(净含量:210克)、自然之宝番茄红素软胶囊(净含量:25克)。自然之宝螺旋藻营养片配料中含有“硬脂酸镁”,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A.1的规定。自然之宝番茄红素软胶囊配料中含有“蜂蜡”,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A.1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