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7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方立福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方立福泰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31056-2
法定代表人:徐丽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北京方立福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然之优品薰衣草无配料、生产厂家及地址和产品执行标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不再销售上述商品。举报人提供了购物发票复印件以及购买的产品照片,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经调查,当事人销售无配料、生产厂家及地址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薰衣草共计318元,未获利。当事人销售无配料、生产厂家及地址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薰衣草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