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80012号
案件名称:钱正兵(北京正兵熟食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钱正兵(北京正兵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5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钱正兵(北京正兵熟食店)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益龙熟食加工部,生产日期为2014/9/10的野山椒山土鸡爪进行抽样。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于2014年10月22日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显示,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25日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标称生产单位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益龙熟食加工部,生产日期为2014/9/10的野山椒山土鸡爪,检测项目:苯甲酸,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实测值是0.034g/Kg,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标称生产单位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益龙熟食加工部,生产日期为2014/9/10的野山椒山土鸡爪,是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106号门店的北京信诚香丽源熟食店进购。同批次共进购了3袋,进购价22元/袋,销售价是30元/袋。截至2014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3袋已全部销售,销售了90元,成本是66元,共获利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