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40500号
案件名称:北京恒鹏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恒鹏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6990-x
法定代表人:闫鹏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恒鹏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于2015年6月25日购进洽洽香瓜子、好丽友蛋黄派等4种预包装食品共30袋(盒)在店内销售,购进食品金额116.40元;该店于6月26日至6月29日期间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洽洽香瓜子、好丽友蛋黄派等4种预包装食品共14袋(盒),销售食品金额的69.60元,食品经营违法所得14.50元。剩余预包装食品16袋(盒)被查封扣押,价值76.90元。总计货值金额146.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