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372号
案件名称:胡天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案
当事人名称:胡天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4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7号楼西侧平房从事经营桶装水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未出售的景田饮用矿物质水20桶。当事人于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从北京新昌景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用于违法经营的桶装水65桶,销售45桶,购进价格为9.00元/桶(18.9L/桶),销售价格为16.00元/桶(18.9L/桶),货值金额1040元。因当事人未缴税,违法所得31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