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51号
案件名称:黎二秀经营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虚假的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黎二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在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厨具调料大厅门外9-10号购进的20箱炸鸡裹粉,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虚假的证明文件的食品,未销售,未取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