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当罚字[2015]1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137177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经营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以上事实有 2015年9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为证。你(单位)违反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现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给予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