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01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经营未标注食品安全标准必须标明的事项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000775142
法定代表人:陈申蕾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4日16时2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4123123),2014年12月26日14时2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2号的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品架中摆放有卞氏小长安黄桂稠酒、卞氏糯米酒各一瓶,标签中未标注“过量饮酒危害健康”。经审批,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于2015年1月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卞氏小长安黄桂稠酒1瓶(规格:420ml、生产日期:2014/10/25,价值19.8元)、卞氏糯米酒 1瓶(规格:375ml、生产日期:2014/11/16,价值24.5元)予以扣押。2015年1月4日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未标注食品安全标准必须标明的事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涉案货值金额2168.7元,违法所得629.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