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73
案件名称:赵艳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艳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艳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南一厅牛羊肉51号赵艳华经营的北京源丰顺利商贸中心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流通许可有限期限为2010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经调查核实,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4月23日,赵艳华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南一厅牛羊肉51号的北京源丰顺利商贸中心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店经营面积约为7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有;鲜肉3公斤;用于违法经营的公斤都是共用的,无法区分。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2日期间,该店处于停业状态,未取得违法所得。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也未保存进货票据,当事人自述在违法经营期间获利500元,货值金额3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