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50号
案件名称:黄新新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黄新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酒鬼花生(规格:120克/袋,生产日期:2015.01.23,标示生产厂家:菏泽随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6月5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50672G),当事人经营的酒鬼花生,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 16565-2003(标准要求:≤0.25g/100g,实测结果:0.29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2月10日和2015年3月8日当事人从北京丰台区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北区61025号刘玉萍处以2.3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酒鬼花生共计120袋,至2015年5月11日,当事人以2.5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酒鬼花生,无库存,未使用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00元,获违法所得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