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30号
案件名称:宋高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宋高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高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翼之城5号楼一层底商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3月2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宋高明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方便面、豆干、饼干等15种食品(见《扣押物品清单》),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8日自位于顺鑫石门市场的北京牛发商贸中心购进一批食品,折合货值金额635元。当事人自2015年3月9日开始经营,截至检查时,已销售部分食品合计54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35元,违法所得为91.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