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133号
案件名称:贺玉宝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贺玉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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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石牌坊村村口开设“家惠美购物广场”,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至2014年6月30日案发时日止获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2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