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4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438865-8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30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2014年11月30日销售的正大食品麻辣鸭脖(生产日期:2014年10月15日,保质期:45天,净含量:计量销售)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保质期为冷藏保存45天,保质期到期日应为2014年11月28日。举报人2014年11月30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上述食品时,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5日从香河正大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3.536公斤,进货价格为53.3元/公斤。截止到2014年11月30日,销售了3.536公斤,销售价格为65元/公斤。当事人经营上述正大食品麻辣鸭脖的货值金额为229.84元,获得违法所得41.37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