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1375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管庄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管庄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752563-0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我局接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的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管庄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有关情况,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抽检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无所味香辣鱼仔(生产批号为2014/12/01,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规格为45克/袋)酸价项目不符合DBS43/006-2013《湖南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风味动物性水产品干制熟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自于2014年12月10日购进48袋无所味香辣鱼仔(生产批号为2014/12/01B,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规格为45克/袋)。购进的48袋无所味香辣鱼仔(生产批号为2014/12/01B,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规格为45克/袋)购进价格为每袋4.1元,销售价格为4.9元每袋,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2月9日共销售了14袋,4袋报损,其余30袋退货处理。货值金额合计235.2元,总销售价为68.6元,净利润为11.2元。经核实,当事人自于2014年12月10日购进48袋无所味香辣鱼仔(生产批号为2014/12/01B,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规格为45克/袋)。购进的48袋无所味香辣鱼仔(生产批号为2014/12/01B,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规格为45克/袋)购进价格为每袋4.1元,销售价格为4.9元每袋,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2月9日共销售了14袋,4袋报损,其余30袋退货处理。货值金额合计235.2元,总销售价为68.6元,净利润为1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