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31号
案件名称:王喜忠(北京李桥京浙隆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喜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蒙牛”原麦早餐牛奶7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0日,保质期30天),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2月25日从北京九州盛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320袋(20箱)“蒙牛”原麦早餐牛奶(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0日,保质期30天),每袋进货价格是1.3125元,销售价格2元/袋。2015年3月22日前(保质期内)已售出313袋,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4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