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090092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涉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193428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2013年9月25日A、2014年1月13日A净含量:70克/袋的半岛小渔村牌原味鱿鱼丝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半岛小渔村牌原味鱿鱼丝食品外包装标签声称“鱿鱼富含人体必需的多种氨基酸,还含有大量的牛磺酸”,但该食品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所强调的“氨基酸”、“牛磺酸”的具体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要求。二、半岛小渔村牌原味鱿鱼丝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营养标签(脂肪的含量、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不符合 GB28050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