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71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鑫兴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霉变生虫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鑫兴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5年8月27日以145元的价格从“北京晓航海洋粮油商贸中心”购进了两袋(每袋25公斤、每公斤5.8元)“五常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大米”, 其生产日期是:2015年6月18日,保质期为6个月,当事人分别于8月29日、9月24日以每公斤6.8元的价格向外销售,经营销售期间五常大米已霉变生虫,当事人共销售霉变生虫五常大米35公斤(剩余15公斤),进货价为203元(每袋145元、每公斤5.8元),销售总价238元,其违法所得为35元,货值金额按商品销售价格计算为3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