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2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10940-1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8日以每袋19.7元的价格购进标称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50克/袋的生产日期为20141110的知福牌知福茉莉花茶20袋,购货款394元,以每袋22.7元的价格销售3袋,其它已退货,销售金额68.1元,货值金额68.1元,获利9元。经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依据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所检稀土项目不合格,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5年3月13日以每袋4.88元的价格购进标称福建省安溪县一农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5克/袋的生产日期为2015/03/05的山间禾木牌荷叶茶(代用茶)24袋,购货款117.12元,以每袋5元的价格销售12袋,其它已退货,销售金额60元,货值金额60元,获利1.44元。经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依据O/FAYN0001S-2014《代用茶》标准要求,所检铅项目不合格,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5年3月20日以每盒22.99元的价格购进标称上海佳峰茶叶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50克/盒的生产日期为2015/03/13的一农牌铁观音18盒,购货款413.82元,以每盒39.90元的价格销售2盒,其它已退货,销售金额79.8元,货值金额79.8元,获利12元。经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依据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所检稀土项目不合格,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日以每袋18.53元的价格购进标称上海茗丰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00克/袋的生产日期为20141023的普洱沱茶60袋,进货价格为18.53元/袋,进货数量为60袋,购货款1111.80元,以每袋28.8元的价格销售23袋,销售金额662.4元,又以每袋24.8元的价格销售4袋,销售金额99.2元,其它已退货,销售金额761.6元,货值金额761.6元,获利261.29元。经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依据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所检稀土项目不合格,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总销售金额是969.5元,货值金额为969.5元,获利283.73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