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00944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营店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无
法定代表人:马毅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营店销售的京莲藕进行抽检,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6月9日销售莲藕8袋,货值金额是60.48元,不足10000元。违法所得10.8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