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 罚〔2015〕433 号
案件名称: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标签上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必须标明的事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05128824
法定代表人:孙为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3日,接到由我局食品市场监管科转来线索,举报人阳昔杨,反映在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纽曼思维生素补充剂(儿童型)和纽曼思维生素(成人型),两种商品配料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维生素D3,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明含量值及营养参考值百分比,要求查处。经查,该公司在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销售的纽曼思维生素补充剂(儿童型)和纽曼思维生素(成人型)两种商品,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明营养强化剂维生素D3含量值及营养参考值百分比。其中纽曼思维生素补充剂(儿童型)进货190瓶,进价每瓶169.15元,售价每瓶199元;纽曼思维生素(成人型)进货15瓶,进价每瓶169.15,售价每瓶199元。两种商品货值共计205199=40795元。纽曼思维生素补充剂(儿童型)售出19瓶,单瓶税后利润29.85元,违法所得29.8519=567.15元;纽曼思维生素(成人型)售出15瓶,单瓶税后利润29.85元,违法所得29.85*15=447.75元.两种商品违法所得合计1014.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