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20002号
案件名称:徐金玲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金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3月18日至2014年8月6日,徐金玲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东营房居委会西侧报刊亭的大红门冷鲜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店内有用于经营的食品和工具:猪肉10公斤,羊肉5公斤,刀具2把。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无经营利润,货值金额为8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