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00694号
案件名称:许兴江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许兴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7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路3号(十里堡商宇农副产品市场内46号)的许兴江,销售的2015年1月9日由沈阳市诚翔腌菜加工厂生产的老侃酸菜(净含量/规格:500g/袋)保质期:6个月,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6月18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2760-2014标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 .231500003311)。2015年7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并告知当事人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不要求复检。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所售批次老侃酸菜于2015年5月20日从大洋路市场购进的,有进货票据,票据号0004417,共购进20袋老侃酸菜,进货价格2.25元/袋,进货总价45元。至2015年6月16日全部售出,无库存。销售价格3元/袋,销售总价60元,当事人无购货、销售票据,无法提供缴税凭证,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7